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重附民,28,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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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考諸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為原告乙○○、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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