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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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