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附民,150,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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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7年訴字第10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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