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附民,84,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犯重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65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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