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交附民緝,1,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訴緝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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