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壢交簡,294,2009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壢交簡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乙○○ 致股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之年齡及出生年份,應更正為37歲及61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新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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