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壢交簡附民,31,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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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八年度壢交簡字第六六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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