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易,404,2008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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