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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即被告乙○○因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1400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由檢察官通知異議人應於98年1 月6 日執行觀察、勒戒,惟因聲請人對此裁定業已提起抗告在案;
又聲請人因工作及家庭因素,且年關將至,諸多困難問題尚未解決,為此爰聲請本院停止該裁定之執行云云。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又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第40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4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140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人觀察、勒戒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書並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29日甲○玲呂97毒偵5296字第111814號函確認無訛。
而聲明異議人所受觀察、勒戒之裁定,既屬保安處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規定,檢察官本可不待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400號裁定確定即指揮執行。
由是以觀,本件檢察官據本院前開裁定而指揮執行,自屬有據。
至聲明異議人雖曾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結果,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毒抗字第578 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毒抗字第578 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是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400號裁定業已確定,參諸前開說明,尤難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
本件聲明異議人徒以前揭情詞認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不當而聲明異議,難認有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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