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㈠、民國96年6 月25日因竊盜2 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97年5 月2 日確定。
㈡、復於96年11月7 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4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7年8 月4 日確定。
㈢、於96年12月4 日因竊盜1 次,96年12月7 日因搶奪1次,經臺灣板橋地方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1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5 月15日確定。
㈣、於96年11月25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5月29日確定。
㈤、於96年11月16日,因搶奪1 次,96年11月23日又分別因竊盜、強奪各1 次,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8 月、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97年9 月8 日確定。
㈥、於96年11月間及同年月30日,分別因竊盜及搶奪各1 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97年11月13日確定。
㈦、於96年11月25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97年12月1 日確定。
其中㈠、㈢、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受刑人本人已於97年5 月27日入監執行,有上開判決及裁定共1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1 份在卷可按。
茲檢察官就前述1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月、1 年2 月、3 月、8 月、10月、8 月、4 月、8 月、3 月、7 月、1 年,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6 月為適當。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 │ │宣告│犯罪日│ 最後事實審判決 │確定│
│編│罪名 │刑 │期 ├──┬─────┬──┤日期│
│號│ │ │ │法院│ 案號 │日期│ │
├─┼───┼──┼───┼──┼─────┼──┼──┤
│ │竊盜 │有期│96年6 │高等│97年度上訴│97年│97年│
│1 │ │徒刑│月25日│法院│字1237號 │05月│05月│
│ │ │3月 │ │ │ │02日│02日│
├─┼───┼──┼───┼──┼─────┼──┼──┤
│2 │竊盜 │有期│96年6 │高等│97年度上訴│97年│97年│
│ │ │徒刑│月25日│法院│字1237號 │05月│05月│
│ │ │10月│ │ │ │02日│02日│
├─┼───┼──┼───┼──┼─────┼──┼──┤
│3 │毒品危│有期│96年11│高等│97年度上訴│97年│97年│
│ │害防制│徒刑│月17日│法院│字第2899號│07月│08月│
│ │條例(│1年2│ │ │ │16日│04日│
│ │施用一│月 │ │ │ │ │ │
│ │級) │ │ │ │ │ │ │
├─┼───┼──┼───┼──┼─────┼──┼──┤
│4 │竊盜 │有期│96年12│板橋│97年度訴字│97年│97年│
│ │ │徒刑│月4日 │地院│1217號 │04月│05月│
│ │ │3月 │ │ │ │16日│15日│
├─┼───┼──┼───┼──┼─────┼──┼──┤
│5 │搶奪 │有期│96年12│板橋│97年度訴字│97年│97年│
│ │ │徒刑│月7日 │地院│1217號 │04月│05月│
│ │ │8月 │ │ │ │16日│15日│
├─┼───┼──┼───┼──┼─────┼──┼──┤
│ │毒品危│有期│96年11│板橋│97年度訴字│97年│97年│
│6 │害防制│徒刑│月25日│地院│1493號 │04月│05月│
│ │條例(│10月│ │ │ │29日│29日│
│ │施用一│ │ │ │ │ │ │
│ │級) │ │ │ │ │ │ │
├─┼───┼──┼───┼──┼─────┼──┼──┤
│7 │搶奪 │有期│96年11│高等│97年度上訴│97年│97年│
│ │ │徒刑│月16日│法院│字3678號 │08月│09月│
│ │ │8月 │ │ │ │12日│08日│
├─┼───┼──┼───┼──┼─────┼──┼──┤
│8 │竊盜 │有期│96年11│高等│97年度上訴│97年│97年│
│ │ │徒刑│月23日│法院│字3678號 │08月│09月│
│ │ │4月 │ │ │ │12日│08日│
├─┼───┼──┼───┼──┼─────┼──┼──┤
│9 │搶奪 │有期│96年11│高等│97年度上訴│97年│97年│
│ │ │徒刑│月23日│法院│字3678號 │08月│09月│
│ │ │8月 │ │ │ │12日│08日│
├─┼───┼──┼───┼──┼─────┼──┼──┤
│10│竊盜 │有期│96年11│臺北│97年度訴字│97年│97年│
│ │ │徒刑│間 │地院│727號 │11月│11月│
│ │ │3月 │ │ │ │21日│13日│
├─┼───┼──┼───┼──┼─────┼──┼──┤
│11│搶奪 │有期│96年11│臺北│97年度訴字│97年│97年│
│ │ │徒刑│間 │地院│727號 │11月│11月│
│ │ │7月 │ │ │ │21日│13日│
├─┼───┼──┼───┼──┼─────┼──┼──┤
│12│毒品危│有期│96年11│桃園│95年度審訴│97年│97年│
│ │害防制│徒刑│月23日│地院│字第1879號│10月│12月│
│ │條例(│1年 │ │ │ │31日│01日│
│ │施用一│ │ │ │ │ │ │
│ │級)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