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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十年七月又二十九日,於民國93年3月26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月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001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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