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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1號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怡今律師
被告指定之 甲○○
親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聲請停止羈押,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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