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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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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聲字第1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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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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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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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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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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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13日 │97年2月13日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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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度及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354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45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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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28號 │同左 │97年度審訴字第2484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 │97年7月16日 │同左 │97年11月28日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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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判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28號 │同左 │97年度審訴字第2484號 │同左 │
│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8月4日 │同左 │97年12月22日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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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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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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