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1952,200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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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5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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