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 │ │ │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97年6 月22日 │97年11月1 日 │97年11月1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4731 號 │度偵字第23392 號 │度偵字第23392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219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1日 │97年12月19日 │97年12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219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2月18日 │98年2 月2 日 │98年2 月2 日 │
└───────┴─────────────┴─────────────┴─────────────┘
┌───────┬─────────────┬─────────────┐
│ 編號 │ 4 │ 5 │
├───────┼─────────────┼─────────────┤
│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 │ │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97年11月1 日 │97年11月1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3392 號 │度偵字第23392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9日 │97年12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97年度易字第105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2 月2 日 │98年2 月2 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