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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考之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兼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而均確定執行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月22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5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98年9月19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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