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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決有期徒刑10月、4 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5 月2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2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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