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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弄7號
(現在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98年5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5 月22日法矯字第09800202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0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
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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