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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毒品等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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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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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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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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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12月1日 │民國97年3月31日 │民國96年10月2日 │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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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字第6674號 │字第2328號 │第16247號 │第128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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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審簡字第12│97年度壢簡字第15│97年度壢簡字第24│97年度審易字第 │
│ 實│ │7號 │87號 │32號 │1383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4 月30日 │97年6 月23日 │97年9 月16日 │98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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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審簡字第12│97年度壢簡字第15│97年度壢簡字第24│97年度審易字第 │
│ 決│ │7號 │87號 │32號 │1383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6 月2 日 │97年7 月21日 │97年10月27日 │98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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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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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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