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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3564號」應更正為「98年度聲沒字第364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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