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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民國69年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4153號 、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固經合法傳、拘被告無著,此有傳票送達回證2 紙、拘票執行報告2 紙附卷可稽,是其有逃匿之情形;
然查,被告已於98年6 月4 日入監執行,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可見其逃匿之情形已經解除,自已無從再由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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