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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68 號、98年度執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審理程序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在案,茲被告所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3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
而聲請人傳喚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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