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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98年度執字第7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3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 張明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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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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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收受贓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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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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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49條條第1項│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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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97年3月23日 │ 97年3月23日 │97年3月間某日(聲 │
│ │ │ │請書誤植為97年3月 │
│ │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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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241號 │字第241號 │第123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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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963│ 97年度審訴字第963│ 98年度桃簡字第386│
│ 實 │ │ 號 │ 號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 97年8月29日 │ 97年8月29日 │ 98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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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號 │ 97年度審訴字第963│ 97年度審訴字第963│ 98年度桃簡字第386│
│ 決 │ │ 號 │ 號 │ 號 │
│ ├────┼─────────┼─────────┼─────────┤
│ │確定日期│ 97年9月30日 │ 97年9月30日 │ 98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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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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