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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5樓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2 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5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906075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8年5 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2 月6 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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