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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於民國93年8 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8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於93年8 月16日確定並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5 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06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1 年5 月0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7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2 月19日,亦有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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