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千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0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詹千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驗尿結果呈鴉片類、甲基安非他命類均陰性反應,認罪嫌不足而以98年度毒偵字第5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如附表時、地所扣塊狀1包、不明成分白粉6包、透明結晶顆粒1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詳附表),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個,以現今所採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鑑驗中所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編│扣案毒品種類、數量 │鑑定書 │查扣時、地 │
│號│ │ │ │
├─┼────────────┼───────────┼─────────┤
│1 │海洛因1小包(淨重1.75公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於98年1月19日晚上 │
│ │克,空包裝重0.24公克) │驗室98年4月13日調科壹 │11時30分許,在桃園│
│ │ │字第09823011730號 │縣中壢市○○街372 │
│ │ │ │巷8號被告住處內查 │
│ │ │ │扣。 │
├─┼────────────┼───────────┼─────────┤
│2 │海洛因5小包(合計淨重6. │同上 │同上 │
│ │15公克,空包裝總重1.05 │ │ │
│ │公克) │ │ │
├─┼────────────┼───────────┼─────────┤
│3 │海洛因1小包(淨重0.18公 │同上 │同上 │
│ │克,空包裝重0.24公克)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同上 │
│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司98年3月31日編號UL/20│ │
│ │) │09/30467號濫用藥物檢驗│ │
│ │ │報告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