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003,200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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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其於民國94年9 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5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39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 年10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8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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