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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90607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 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8年9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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