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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727 號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298 號、961 號、96年度聲減字第759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按。
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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