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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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