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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本院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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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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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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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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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4日 │97年7月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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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3668號 │36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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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479│97年度審訴字第2479│
│實 │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1日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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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2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 │
│ │247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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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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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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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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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9日採尿時回│97年6月9日採尿時回│
│ │溯26小時內某時 │溯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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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 年 度 案 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3133號 │3133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66│97年度審訴字第2066│
│實 │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7年10月17日 │97年10月17日 │
│ │ │ │ │
├──┼────┼─────────┼─────────┤
│確 │法 院│同上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1日 │97年12月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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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4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第2066│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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