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035,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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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梁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陸公克,因鑑驗用罄零點零貳公克,餘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海洛因1 包(毛重0.2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之事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足憑。

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

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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