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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盜版WII遊戲光碟壹佰陸拾玖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盜版WII 遊戲光碟169 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96年度偵字第18343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4 月17日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
而扣案由被告輸入之盜版WII 遊戲光碟共169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一節,亦有鑑定報告1 紙、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4 紙存卷足憑(見偵卷第14、37至40頁),係本件犯罪所輸入之商品,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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