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 年10月,於96年2 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8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9 月13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98年9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