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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二○三九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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