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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6 月、7 月、1 年2 月確定,其於民國96年7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6 月1 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39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5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3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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