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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8 月、4 月、8 月、4 月確定,嗣並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7年4 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在98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6 月1 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097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9年3 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 3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 昌 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宜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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