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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他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重製光碟片貳拾玖片及電腦主機貳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號為不受理判決,所查扣之重製光碟二十九片及電腦主機二台,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原起訴書誤載為同法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以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判決不受理確定,惟依卷內資料可知,該扣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六八三二號、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五八六號及第一○五八七號之盜版光碟二十九片及電腦主機二台,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說明,自應將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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