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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復因偽証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訴字第一六七三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
經送臺灣新竹監獄執行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二○八五八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法矯正司字第○九八○九○六一四一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應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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