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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他字第4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淨重共壹點柒公克,連同包裝袋玖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07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 包(毛重合計3.4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07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有該案全卷可憑。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 包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6 只,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 包淨重合計1.7 公克;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殘渣袋6 只,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量微無法秤淨重),有該局95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5007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494 號偵查卷宗第73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
又因扣案之包裝袋與殘渣袋均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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