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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陸點陸伍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8年3 月12日停止戒治出所,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6.652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件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在卷足證,本件扣案不明之透明顆粒4 包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尚餘淨重6.6525克等情,有該局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不明之透明顆粒4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至明。
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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