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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拾貳顆(驗餘淨重貳點玖捌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97年4 月6 日晚間6 時20分許,為警所查扣之藥丸1 包(1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2.9808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5 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815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從而上開物品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97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物品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98年5 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815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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