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執聲字第11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10條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03月17日 │97年03月17日 │97年05月15日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 │ 檢察署 │ 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 97 │ 97 │ 97 │
│ 案├───┼─────────┼─────────┼─────────┤
│年 │ 字 │ 毒偵 │ 毒偵 │ 毒偵 │
│ 號├───┼─────────┼─────────┼─────────┤
│度 │ 號 │ 1667 │ 1667 │ 2713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案│年│ 97 │ 97 │ 97 │
│ 後 │ ├─┼─────────┼─────────┼─────────┤
│ │ │字│ 審訴 │ 審訴 │ 審訴 │
│ 事 │ ├─┼─────────┼─────────┼─────────┤
│ │號│號│ 1255 │ 1255 │ 2135 │
│ 實 ├─┼─┼─────────┼─────────┼─────────┤
│ │判│年│ 97 │ 97 │ 98 │
│ 審 │決├─┼─────────┼─────────┼─────────┤
│ │日│月│ 06 │ 06 │ 02 │
│ │期├─┼─────────┼─────────┼─────────┤
│ │ │日│ 30 │ 30 │ 06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案│年│ 97 │ 97 │ 97 │
│ │ ├─┼─────────┼─────────┼─────────┤
│ 定 │ │字│ 審訴 │ 審訴 │ 審訴 │
│ │ ├─┼─────────┼─────────┼─────────┤
│ 日 │號│號│ 1255 │ 1255 │ 2135 │
│ ├─┼─┼─────────┼─────────┼─────────┤
│ 期 │確│年│ 97 │ 97 │ 98 │
│ │定├─┼─────────┼─────────┼─────────┤
│ │日│月│ 07 │ 07 │ 03 │
│ │期├─┼─────────┼─────────┼─────────┤
│ │ │日│ 28 │ 28 │ 09 │
├───┴─┴─┼─────────┴─────────┴─────────┤
│備註 │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壹年。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07月22日 │97年07月22日 │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檢察署 │ 檢察署 │ │
│ 及├───┼─────────┼─────────┼─────────┤
│查 │ 年 │ 97 │ 97 │ │
│ 案├───┼─────────┼─────────┼─────────┤
│年 │ 字 │ 毒偵 │ 毒偵 │ │
│ 號├───┼─────────┼─────────┼─────────┤
│度 │ 號 │ 4312 │ 4312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
│ │案│年│ 97 │ 97 │ │
│ 後 │ ├─┼─────────┼─────────┼─────────┤
│ │ │字│ 審訴 │ 審訴 │ │
│ 事 │ ├─┼─────────┼─────────┼─────────┤
│ │號│號│ 3215 │ 3215 │ │
│ 實 ├─┼─┼─────────┼─────────┼─────────┤
│ │判│年│ 98 │ 98 │ │
│ 審 │決├─┼─────────┼─────────┼─────────┤
│ │日│月│ 02 │ 02 │ │
│ │期├─┼─────────┼─────────┼─────────┤
│ │ │日│ 20 │ 20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確 │案│年│ 97 │ 97 │ │
│ │ ├─┼─────────┼─────────┼─────────┤
│ 定 │ │字│ 審訴 │ 審訴 │ │
│ │ ├─┼─────────┼─────────┼─────────┤
│ 日 │號│號│ 3215 │ 3215 │ │
│ ├─┼─┼─────────┼─────────┼─────────┤
│ 期 │確│年│ 98 │ 98 │ │
│ │定├─┼─────────┼─────────┼─────────┤
│ │日│月│ 03 │ 03 │ │
│ │期├─┼─────────┼─────────┼─────────┤
│ │ │日│ 16 │ 16 │ │
├───┴─┴─┼─────────┴─────────┴─────────┤
│備註 │附表編號三至五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12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捌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