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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應於每週一至管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報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復於98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倘被告違背上開事項,本院亦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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