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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3 月21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淨重0. 09 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 支,本案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紙可參,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鑑定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名 稱│重 量│ 備 註│
├──┼──────┼──────┼───────────┤
│ 1 │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09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
│ │洛因1 包 │(空包裝重0.│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
│ │ │22公克) │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
├──┼──────┼──────┼───────────┤
│ 2 │摻有第一級毒│ │香菸與與所包裝之海洛因│
│ │品海洛因香菸│ │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
│ │1 支 │ │為一體而難以析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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