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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3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紙附卷可證。
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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