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116,2009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203號」應更正為「9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外,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