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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686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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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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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普通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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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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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7 月16日│民國96年9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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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
│ │第27720號 │字第5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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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壢簡字第26│97年度審訴字第41│
│ 實│ │86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12月21日 │97年5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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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壢簡字第26│97年度審訴字第41│
│ 決│ │86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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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7年3 月20日 │97年6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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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97年度執│桃園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5708號 │字第94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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