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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2975號判決、98年度壢交簡字第35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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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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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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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罰金新臺幣8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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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7年3月14日 │民國97年12月1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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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速偵│
│ │第8558號 │字第6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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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 │ │
│後├──┼────────┼────────┤
│事│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
│實│ │2975號 │35號 │
│審├──┼────────┼────────┤
│ │判決│97年12月31日 │98年1月2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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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
│判│ │2975號 │35號 │
│決├──┼────────┼────────┤
│ │判決│98年2月16日 │98年2月23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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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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