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132,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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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以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729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90 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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